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的《行政處罰法》修改了很多重點內容,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有關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相關內容。
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填補了行刑銜接問題的立法空白,移送標準上的表述變得更為嚴謹規范,比如“涉嫌犯罪”“應當及時”取代了“構成犯罪”、“必須”,降低了行政機關移送的門檻,在一定程度上將減少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問題的發生;同時要求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這條規定明確了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的規則,從原先的“單向移送”,改為“雙向移送”,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更緊密。
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針對實踐突出問題,強調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加強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間的雙向溝通,進一步依法行政能力,促進“行刑銜接”無縫對接。
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明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體現司法最終的原則。
四、《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第82條規定,明確了法律責任,讓“行刑銜接”制度的落實得到,
以上便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內容,大家還需熟練掌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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