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恩施州事業單位招聘筆試通知(第四號)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全州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原標題:恩施州201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相關事項公告(第四號)
中共恩施州委組織部 恩施州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5年8月3日
(責任編輯:李明)
- 2025四川雅安石棉縣融媒體中心考核招聘事業單位1人公告
- 2025上半年四川涼山德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教育和體育局第一批次考核招聘教師及事業人員36人公告
- 2025江蘇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
- 2025江蘇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一)
- 2025福建漳州市薌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招聘勞務派遣人員名單公示
- 2025第十三屆貴州人才博覽會黔南州事業單位引才初評成績核查情況、排名及考核測評有關事宜公告
- 2025云南曲靖市能源局事業單位委托招聘工作人員擬錄(聘)用人員公示
- 2025湖南岳陽市市直事業單位(高校、市教體局所屬學校)集中招聘現場資格復審公告
- 2025第二季度重慶市區縣事業單位(考核)招聘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人員(璧山區崗位)及相關事宜公告
- 2025春季黑龍江哈爾濱阿城區“丁香人才周”事業單位引才招聘考試總成績發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