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公務員考試舟山市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公告
2014浙江公務員考試舟山市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公告
中 共 舟 山 市 委 組 織 部
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
2014年舟山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及全省的統一安排,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將組織實施2014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4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247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00名;縣(區)級機關招考114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33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22名;從我省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25名;從 村干部中考錄鄉鎮機關公務員2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可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gwy.zjhrss.gov.cn)或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www.zsrls.gov.cn)進行查詢。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全市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具有舟山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4年2月7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舟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應屆及歷屆畢業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下同);
(3)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招考計劃中部分職位對戶籍或生源地有明確要求的,按招考計劃執行。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4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1)、(2)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含定海區、普陀區的省垂直管理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上述人員只能報考服務地所在縣(區)的定向職位(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大學生“村官”只能報考普陀區的定向職位;新城管委會的大學生“村官”只能報考定海區的定向職位,其中因行政區劃調整、現委托新城管委會管理的原勾山街道浦東社區、曙光社區、蒲岙社區、浦西社區的大學生“村官”只能報考普陀區的定向職位。)。
4.鄉鎮機關面向 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上述人員只能報考任職地所在縣(區)的定向職位。
5.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舟山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計劃(附件1)。
6.截至2014年2月7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4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4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 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間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間出生)。
2.報考我市各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招考職位所要求的條件。
3.報考鄉鎮機關面向 村干部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間出生)。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