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南麗江寧蒗縣事業單位招聘考生領取準考證及注意事項公告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單位的處理:
1.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的;
2.持假證參加考試的;
3.抄襲、協助抄襲的;
4.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5.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
6.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7.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8.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9.參與購買作弊器的;
10.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對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由我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標題:關于2017年寧蒗縣事業單位招聘考生領取準考證及注意事項的通知
寧蒗彝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7年7月10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