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東公務員考試濰坊招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公告
(三)體能素質測評
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根據考試總成績,分用人部門或職位,由到低分確定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的人員。其中,計劃錄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確定,計劃錄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確定。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試人員形不成競爭的職位,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其所在市同級機關體檢考察人員的面試最低成績。
體能素質測評項目及標準,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規定執行。體能素質測評為達標性測評,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體能測評成績不計入報考人員總成績。體能素質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體檢和考察政審資格。如招考職位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體能素質測評均未達標,則該職位錄用計劃取消。
體能素質測評必須由報考人員獨立完成。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素質測評的,視作自愿放棄。
體能素質測評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在市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共同組織實施。
體能素質測評成績在測評點當場公布。
四、體檢、考察政審
在體能素質測評合格人員中,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分用人部門或職位,按1:1比例等額確定體檢、考察政審人員。如用人部門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到低分確定人選,如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確定。
體檢、考察政審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方式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因放棄體檢、考察政審資格或體檢、考察政審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不再遞補。凡考生無故放棄體檢考察政審資格、公示后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的,將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全省公務員考錄誠信檔案數據庫。
體檢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原人事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
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 部、原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 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人力資源社會 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廳、省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3〕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錄用;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取消錄用資格,并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體檢應當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除特殊情況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外,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對需要復檢的考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且全部項目應重新檢查,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考察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綜合擇優的導向,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復審。考察結果作為確定錄用人員的依據之一。
五、錄用及錄用后待遇
經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按規定程序填寫《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市級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錄用的,報省公安廳審核后,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市)級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錄用的,經市公安局審核并報省公安廳復核后,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責任編輯: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