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考試公告【招3832人】
(三)體能測評
1.報考警察職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警察)的考生,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
2.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等要求進行,體能測評時間和地點在報名網站另行公告。
3.對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懷孕、傷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的體能測評最后一天結束前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取消其面試資格,并按照該崗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四)面試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2.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公安、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警察崗位的考生還須體能測評合格)持蓋有資格復審合格章的《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及身份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
3.面試時,實際參加人數等于或少于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五)總成績的計算
面試結束后,按照考生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試總成績。
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
在面試階段進行專業加試的,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80%+專業加試成績×20%)×40%
考生面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
六、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范圍的人選。同一職位考生考試總成績出現并列的,并列人員按照筆試成績高低排序,筆試成績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范圍的人員。
(一)體檢
1.體檢在國家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報考警察職位考生的體檢和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及所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2.體檢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等有關規定進行。
3.警察職位考生的體檢還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
4.對于體檢不合格或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考生,取消錄用資格,并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及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等文件要求進行。
2.報考區直機關(參公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的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并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