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寧波)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26號)精神和全省統一部署,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760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64名(含市屬監獄);縣(市)區機關招考514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82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79名;從選聘到我市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及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浙江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以下簡稱“兩項計劃”人員)中,考試錄用市(縣)兩級機關公務員53名;從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45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2)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3)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4)戶口已遷至寧波(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5年應屆大專畢業生;
(5)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學歷或研究生學歷報考,戶口不限。
上述人員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跨縣(市)區報考。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大學生“村官”:選聘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以上人員已離開服務崗位的,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報考(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戶口不限)。
(2)“兩項計劃”人員: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截止2015年3月16日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含服務期),且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人員(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戶口不限)。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縣(市)區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其中,江東區含高新區新明街道、鎮海區含石化開發區、北侖區含大榭開發區和梅山保稅港區、鄞州區含高新區梅墟街道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慈溪市含杭州灣新區、奉化市含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下同),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4.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市)區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的相同(其中:東錢湖鎮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鄞州區、高新區梅墟街道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社區(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寧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已退出現役的人員。
7.截止2015年3月16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和專業,必須與招考職位的學歷和專業要求相符)。
3.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崗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社區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5.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