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舟山)
2.報考縣(區)級以下機關職位的(除以下3、4款情形外),考試類別為基層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B卷)
3.報考行政執法類(縣(區)級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綜合執法)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一)
4.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崗位2” 招考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C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二)
報考公安、森林警察職位的,還需加試《心理測評》(A卷),考試時間為17:10—18:00。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筆試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報考人員可在報名時選擇考試地點(舟山本島、岱山縣和嵊泗縣),報名確認后,報考人員不能再更改考試地點。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范圍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下載。
五、加分并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后,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含“崗位1”和“崗位2”)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10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六、確定體(技)能測評、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1.我市各級機關(除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職位外)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2.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按1:4確定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測評對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的,不再遞補。體能測評結束后,招錄機關在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
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參照上述人民警察職位比例和辦法確定軍事技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
上述1、2職位中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七、資格復審
面試或體(技)能測評前,要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體(技)能測評或面試。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