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貴州省水城縣事業單位招聘100人到村(居、社區)任職公告
七、筆試
筆試由縣招聘辦統一負責組織實施。
(一)筆試為閉卷考試。筆試范圍為公共基礎知識、時事政治,分值為滿分100分。
(二)《筆試準考證》領取時間及地點:
經資格初審符合報名條件,提交了報名資料并交?考務費的考生,現場發給《筆試準考證》。
筆試時間:2015年2月14日上午9:00至11:30
筆試地點:詳見《筆試準考證》。
考生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戶籍證明)和《筆試準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未取得有效筆試成績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面試環節資格。
八、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在筆試結束后由縣招聘辦具體實施。依據筆試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按招聘計劃數與通過資格復審人數1:1.2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員。若因招聘計劃有調減,按1:1.2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出現小數時,小數點后的不足1人部分按1人進入參加面試。若筆試成績(含加分)按1:1.2的比例末位并列的,并列人員都參加面試。
縣招聘辦按照《招聘簡章》和考生填寫的《報名表》、考生提供的相關資料,對考生是否符合報考所需資格條件進行復審。經復審符合招聘所需資格條件的考生,由負責資格復審的同志簽署意見。經資格復審不符合招聘條件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面試資格,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遞補。
在水城縣服務的“三支一扶”人員、“西部計劃志愿者” “一村一大”、“到村任職”人員、“同步小康志愿者”,至2015年2月10日服務每滿一周年筆試成績加2分;水城縣籍退役大學生士兵至2015年2月10日服役每滿一周年筆試成績加2分;在水城縣所轄村(居、社區)任支書、副支書、主任、副主任、民兵連長、婦女干部、團干部、文書、人口主任的,至2015年2月10日任職每滿一周年筆試成績加2分。各類加分不超過6分,加分在折算前。
九、面試及總成績計算
(一)面試
面試工作在縣招聘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縣招聘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筆試成績及進入面試范圍的考生名單在水城縣人民政府網上公布,進入面試范圍的考生于2015年2月27日10:00-12:00在水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領取《面試準考證》。面試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詳見《面試準考證》。
未參加面試的考生取消其進入體檢環節資格。
(二)總成績計算
考生總成績按百分制計算。其中,筆試成績(含加分)占60%,面試成績占40%。筆試、面試及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按招聘計劃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若按招聘計劃1:1的比例總成績出現末位并列的,末位總成績并列考生中筆試成績高的考生進入體檢環節,若筆試成績也相同,則由縣招聘辦對并列考生另行組織筆試(加試),筆試(加試)成績高的考生進入體檢環節。
十、體檢
根據招聘計劃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考生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取消進入考察政審環節資格。若有考生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根據總成績依次遞補后面的考生參加體檢。
進入體檢范圍考生名單及體檢有關事項詳見水城縣人民政府網公告。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
體檢在縣招聘領導小組指定的縣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體檢結論。其他體檢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體檢醫院確認體檢結論后,縣招聘辦統一組織體檢不合格考生復查一次,并以復查結果作為最終結果。
十一、考察政審
考察政審工作由縣招聘辦負責, 考察政審時間詳見水城縣人民政府網公告。考察政審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體檢合格考生確定為考察政審對象,考察政審內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審時還須進一步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在考察政審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審為不合格,由縣招聘辦報經縣招聘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該考生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因考生放棄考察政審或考察政審不合格的,根據總成績等額依次遞補后面的考生體檢、考察政審。
下列人員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2.尚未畢業的在讀大學生(原學歷符合招聘要求,但目前在攻讀更高學歷,不影響及時到崗工作的函授學員、自考學員等不屬此范圍)。
3.現役軍人。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人員。
5.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6.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在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
7.報名時虛構或隱瞞個人工作單位、學歷資格等相關身份信息獲取報名資格的人員。
8.聘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和不符合招聘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9.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0.因個人違紀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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