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行政處分
《公務員法》中“行政處分”這一重要考點,幫助大家梳理有關行政處分的含義、種類、類似知識點對比等內容,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裨益。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戒措施,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公務員在受處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經常和行政處分這個知識點對比考查的主要是政務處分。兩者共同點在于種類都是相同的,均包含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區別點主要是如下兩個方面:一是作出主體不同,行政處分作出的主體是公務員的任免機關,但是政務處分作出的主體是各級監察機關;二是處分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的對象針對的是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而政務處分的對象針對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考試中除了經常考查行政處分與政務處分這兩個知識點以外,還經常考查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首先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行政處分針對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其次,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法定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如前所述。行政處罰與之不同,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等。最后,兩者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如果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但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滿意,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
以上就是我們圍繞考試中可能會涉及到的行政處分的相關知識點的分享。法律的考試本著重者恒重的原則,雖然行政處分這個知識點剛剛考過,但是再次考查的概率仍然較高。所以各位考生還在等什么,抓緊時間學習起來吧。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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