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東省監獄、戒毒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通知
(三)其他
報考市屬監獄、戒毒單位的報名及具體工作安排,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后向社會公告。報考人員的身體初檢、報名等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三、考試內容和方法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內容和方法按照魯人社發〔2014〕2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的面試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屬監獄、戒毒單位的面試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公務員招考的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四、體檢和考察
報考監獄、戒毒單位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體檢、考察工作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用人部門,按照魯人社發〔2014〕26號文件的規定組織實施。
體檢按照原人事部、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原人事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人力資源社會 部、原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 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人力資源社會 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復檢的考生,應按照規定進行復檢,《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因放棄體檢考察資格或體檢考察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不再遞補。凡考生無故放棄體檢考察資格、公示后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全省公務員考錄誠信檔案數據庫。
五、錄用與管理
經體檢、考察合格,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擬錄用為監獄、戒毒單位公務員(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門提出錄用意見,填寫《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報考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的,分別由省監獄管理局和省戒毒局審核,經省司法廳復核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報考市屬監獄、戒毒單位的,由市司法局審核,經省司法廳復核后,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錄用的人員,憑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簽發的《錄用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
新錄用的監獄、戒毒單位公務員(人民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憑《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并報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新錄用的公務員(人民警察),按規定進行為期不少于3個月的上崗前培訓,培訓工作由省司法廳統一組織。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 局(公務員局)、司法局和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魯人社發〔2014〕26號文件要求,認真組織好本地、本部門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 廳、省公務員局魯人社發〔2014〕26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公務員局
2014年5月12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