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法院系統選拔高層次審判人才公告(6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拓寬法官選任渠道,優化法官隊伍結構,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以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廣東省法官遴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廣東法院系統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高層次審判人才。現公告如下:
一、選拔職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1名、民事審判法官1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1名、知識產權審判法官1名;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審判法官1名;
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法官1名。
以上職位設置為四級高級法官或一級法官。
二、選拔范圍
本省的執業律師、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黨政機關從事法律工作人員(不含法院、檢察院)。
三、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法律,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從業聲譽良好或者具有優良的師德和學術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覺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于理論聯系實際;
3.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主辦案件;
4.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5.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71年1月18日以后出生);
6.具有全日制大學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
7.身體健康, 能夠勝任法院審判工作。
(二)資格條件
1.律師應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實際執業7年以上,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執業年限;
2.法學專家應具有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7年以上,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教學科研年限,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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