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省公務員考試考試公告 招6506名
七、成績合成和排名
(一)成績合成
一般職位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50%+申論×50%
法院審判業務、檢察院檢察業務職位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30%+申論×30%+法律業務知識×40%
綜合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
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綜合成績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二)成績排名
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成績進行排名;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進行排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并列排名。
八、體檢和考察
(一)體檢
按照招考職位計劃1∶1的比例,在參加面試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對象。
體檢在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報考法院審判業務、檢察院檢察業務職位的人員,要求肢體健全,無色盲、斜視、內斜視。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當日復檢和當場復檢的醫院為初次體檢醫院。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復檢只能進行一次,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考察
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點是考察報考人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同時要核實其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提供的報名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有效,是否具有報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九、公示與錄用
(一)確定擬錄用人員
招錄機關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考察情況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
(二)公示
按照管理權限,對擬錄用人員在省、市州公務員考試錄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招錄單位、招錄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工作單位或畢業院校,同時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從 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中錄用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還應在其所在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從鄉鎮事業站(所)長、中心主任中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的,還應在其所在的縣(市、區)、鄉鎮分別進行公示。
(三)錄用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為保護個人權益,反映問題時須實名反映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
面試后,因體檢、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棄等情況造成的招錄計劃空缺,不進行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