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東公務員考試濟寧職位表
(七)錄用機關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同一機關或單位。報考人員如與合并職位中的一個用人單位有以上應回避關系,則不能報考該合并職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在讀非應屆畢業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作為條件報考),現役軍人,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有法律法規規定不
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濟寧監獄公務員(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6、其他不適宜擔任人民警察的。
在我省縣(市、區)及以下機關(含省垂管部門縣以下單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或工作滿2年并獲得過年度考核 等次的縣(市、區)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可以報考上級機關公務員職位,其他公務員不能報考。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我省統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3年內(指2012年至2014年聘用或續聘合同到期的)報考公務員的,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定向考錄職位。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再享受定向考錄公務員政策。
從選調生中考選補充工作人員的選調生職位報考條件為:思想政治素質好,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扎實,肯于吃苦,甘于奉獻,工作創新意識強,干事創業,實績突出。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清正廉潔,作風正派,群眾威信高。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1年5月29日以后出生),2011年以前(含2011年)選調到基層,現在縣(市、區)以下機關單位工作,經縣(市、區)委組織部推薦、市委組織部審定,且符合報考職位專業條件(其間職務提拔在試用期內的,不得報考)或具有職位所在部門工作經歷,身體健康。
報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的人員,除具備簡章中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在23周歲至40周歲之間(1973年5月29日至1991年5月29日之間出生);
(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證或B證);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
對具備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并已經通過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可以視為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我省符合上述條件的已具有公務員身份的科級以下干部,經所在單位推薦、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滿最低服務期限的,可以報考。已經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員)的,不得報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